参与赌博人员随身携带的、尚未用作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现金、财物、信誉卡的资金等,不能视为赌资 赵某、冷水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:治安管理(治安)再审行政判决书 (2019)湘行再74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上诉人)赵某,男,汉族,1952年9月18日出生,住冷水江市。 再审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冷水江市公安局。住所地:冷水江市保险大道。法定代表人:肖海文,该局局长。 委托代理人:戴徽飞,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。 委托代理人:刘军,该局冷水江派出所民警。 再审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:冷水江市人民政府。住所地:冷水江市新行政中心。 法定代表人:曾伯怡,该市市长。 委托代理人:戴徽飞,该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。委托代理人:卢博,该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某与再审被申请人冷水江市公安局、冷水江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分和行政复议一案,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(2018)湘1381行初61号行政判决。赵某不服,提起上诉。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(2018)湘13行终80号行政判决,该判决曾经发作法律效能。赵某仍不服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(2019)湘行申51号行政裁定,决议本案由本院提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中止了审理。现已检查终结。 |